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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由经营者自行印制省内道路客运路单、
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交通厅

  根据省交通厅《印发“关于深化道路运输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行简政放权的意见”的通知》(粤交运[2003]857号)的要求,“取消由省厅统一监制印发的省内客运路单、货物运单,改由企业按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按规定使用”,明确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省际道路客运路单、货物运单的使用和印制

(一)省际客运路单的使用

从事省际班车客运的车辆仍使用省厅根据交通部统一格式印制的《广东省公路客运统一行车路单》(简称“省际客运路单”)。

(二)省际货物运单的使用

从事省际货物运输的经营者根据所运货物种类使用省厅根据交通部统一格式所印制的《广东省道路货物运单》(简称“省际货物运单”)。

(三)省际客运路单、货物运单的印制

各地所需道路省际客运路单、省际货物运单由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向省厅申报使用量计划,由省厅印制后发放。

二、省内道路客运路单、货物运单的使用和印制

(一)省内客运路单的使用和印制

1、从事省内班车客运的车辆使用统一格式的《广东省省内公路客运行车路单》(简称“省内客运路单”,见附件一)。

单车一日往返多次、不定班次发班的客运班车,可一天使用一张省内客运路单。

按公交模式营运的短途客运班车,可不使用省内客运路单。

途中配客站应按规定填写配客人数并盖章。

2、省内客运路单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客运站(场)或非独立法人汽车客运站(场)的上级具有法人资格的母公司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

省内客运路单印制前应报当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报备的内容有:

① 印制单位名称;

② 编号代码;

③ 汽车客运站业务专用印章格式。

3、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将印制单位的情况汇总书面上报省厅备案并抄送各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便对客运路单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省内货物运单的使用和印制

1、从事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者根据所运货物种类使用统一格式的《广东省省内道路货物运单》(简称“省内货物运单”,见附件二),由经营者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在抬头处可加印本公司名称。

也可由当地地市交通局(委)在符合经营资质条件印刷厂中指定至少两家作为定点印刷单位,由经营者自行订购。

2、从事市内货物运输并可以及时结清的,可不使用省内货物运单。

三、危险货物运输运单的使用和印制

(一)危险货物运输运单的使用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必须使用在运单左上角套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广东省道路货物运单》(甲种),方准运行。

(二)危险货物运输运单的印制

各地所需危险货物运输运单由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向省厅申报使用量计划,由省厅印制后发放。

四、道路客运路单的管理要求

(一)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使用统一的客运路单或货物运单”,路单作为车辆进站经营的凭证,是实施“车进站、人归点、站管车”的有效监督手段。为了加强运输市场的监管,客运路单仍列入路检路查项目。

(二)使用路单后,车属单位要及时回收整理,作为公路运输统计原始资料之一。

(三)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按规定向车站报班后,由客运站(场)在发车前签发路单给当班司乘人员(“路单签发单位”栏盖签发单位业务专用章),随车携带运行。

(四)客运站(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经营者另外收取路单的费用。

五、道路货物运单的管理要求

(一)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使用统一的客运路单或货物运单”,运单作为道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同凭证,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凭据,也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行业统计的原始凭证。

(二)货物运单可手写或电脑打印,随车携带运行,使用后车属单位要及时回收整理,作为公路运输统计原始资料之一。

(三)省际货物运单继续按交通部的规定实施管理,省内普通货物运单不再列入监督检查项目。

六、省内客运路单和省内货物运单从二○○三年十一月一日开始使用。原已印制的《广东省公路客运统一行车路单》、《广东省道路货物运单》可继续使用至二○○三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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